先报警后杀人,算不算自首呢?[@裸嘢李 转]
众所周知自首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根据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另一方面使案件及时侦破与审判。这两个方面既是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也是设立自首制度的根据。
但是近日一起案件可是将法官陷入了两难。
情路艰辛,矛盾升级
被告人先报警后杀人
被告人齐某与王某系夫妻,育有一子,案发前二人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2017年7月13日,齐某来到王某住处,当得知王某与其他男人开房的情况后产生杀害王某的想法。齐某先拨打了110,称自己杀人了,然后持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刀捅刺王某颈部一刀。之后,齐某留在现场等待120急救人员及公安人员。当120医生赶到对王某救治时,王某已死亡。经鉴定,王某系颈部遭受单刃锐器捅刺致颈总动脉、颈内静脉完全断裂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齐某归案后对持刀捅刺王某的行为供认不讳。
不构成自首
最终判决死缓
济南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自动投案的时间性要求,犯罪嫌疑人一旦实施了投案的行为,就不能继续实施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打电话报案后还继续实施犯罪,表明其主观上缺乏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接受审查和裁判的主观意愿,不属于自动投案,不具备自首的本质特征。据此,法院认定齐某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法院认定,被告人齐某因婚姻矛盾而持刀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残忍,应予严惩。被害人王某在与被告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从而激化家庭矛盾引发本案,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责任。
综上,判决被告人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3万余元。
[广州证据李律师@裸嘢李]
裸嘢李引用、推荐或转帖只为提供更多资讯,不代表@裸嘢李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帖子绝大多数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即联系@裸嘢李 。
裸嘢李邮箱:LEEZBoffice@hotmail.com
裸嘢李微信:luoyeleeee
裸嘢李易信:luoyelee
裸嘢李微信公众号:gzh54446700
裸嘢李icq号:284220168
裸嘢李推特:@LEEZBoffice
裸嘢李脸书:http://facebook.com/LEEZBoffice
转帖不易,打赏随意(如需打赏作者,请自行联络作者):
扰民告示:
我现启用新微信号luoyeleeee,你无法看到我朋友圈的那些旧微信号已停用。
在2017年11月之前用我手机号或QQ号54446700添加过我微信号的,麻烦你删除我的旧微信号后再重新再添加一次,切记需要删除旧号后再用我的手机号或QQ号添加我的微信新号,否则微信系统可能会让你无法添加。
老朋友请尽量告诉我你是谁,谢谢。
欢迎新老朋友关注本公众号(gzh54446700)。
@裸嘢李